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4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543號
聲 請 人 林建呈
上列聲請人林建呈因與相對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林建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
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115年度司票字第543號
聲 請 人 林建呈
上列聲請人林建呈因與相對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林建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
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