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56號
聲 請 人 蔡浩恩
上列聲請人蔡浩恩因與相對人TOBIAS EDISON CARRASCA(中譯:托
比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是否於民國114年12月14日向相對人TOBIAS EDISON C
ARRASCA(中譯:托比)「現實提示」系爭本票請求付款?如
有,請釋明提示之地點及方式,並請提出相關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