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6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568號
聲 請 人 林家湘
上列聲請人林家湘因與相對人洪仲毅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林
家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利率是否更正為年息百分之6(聲請狀
附本票形式上無利率之約定,依票據法第28條及第124條之
規定,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,利率
未經載明時,定為年利六釐)。
三、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聲請狀附本票請求付款;若有
,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5年度司票字第568號
聲 請 人 林家湘
上列聲請人林家湘因與相對人洪仲毅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林
家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利率是否更正為年息百分之6(聲請狀
附本票形式上無利率之約定,依票據法第28條及第124條之
規定,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,利率
未經載明時,定為年利六釐)。
三、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聲請狀附本票請求付款;若有
,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