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7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572號
聲 請 人 陳美滿
上列聲請人陳美滿因與相對人劉宛怜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陳
美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附表所示本票之提示日為何「年月日」?(按本票須
經提示,方得行使追索權;所謂提示,係指實際現實向發票
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)。
二、請釋明附表所示本票利息得自發票日起算之依據?如無法釋
明,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(如未特別約定,應自到期日或
提示日起算);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附表所示本票利息起
算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001 115年3月17日 300,000元 未記載 WG0000000 002 114年12月20日 150,000元 未記載 TH0000000 003 115年2月26日 200,000元 未記載 TH0000000
115年度司票字第572號
聲 請 人 陳美滿
上列聲請人陳美滿因與相對人劉宛怜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陳
美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附表所示本票之提示日為何「年月日」?(按本票須
經提示,方得行使追索權;所謂提示,係指實際現實向發票
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)。
二、請釋明附表所示本票利息得自發票日起算之依據?如無法釋
明,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(如未特別約定,應自到期日或
提示日起算);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附表所示本票利息起
算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001 115年3月17日 300,000元 未記載 WG0000000 002 114年12月20日 150,000元 未記載 TH0000000 003 115年2月26日 200,000元 未記載 TH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