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6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62號
聲 請 人 施汶均

上列聲請人施汶均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記載聲請人住居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聲請
人之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顧龍勇(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0號)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