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6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65號
聲 請 人 許明哲
上列聲請人許明哲因與相對人蔡芳文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許
明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記載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聲請人之身分
證正、反面影本(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