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71號
聲 請 人 陳瀚宇
上列聲請人陳瀚宇因與相對人GUAB SARAH FUNELAS(中譯:古莎拉
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陳瀚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:
一、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聲
請人之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(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5年度司票字第71號
聲 請 人 陳瀚宇
上列聲請人陳瀚宇因與相對人GUAB SARAH FUNELAS(中譯:古莎拉
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陳瀚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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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聲
請人之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(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