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8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85號
聲 請 人 廖宜祥
上列聲請人廖宜祥因與相對人余培榮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廖
宜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請求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。
二、請釋明提示為何年月日。
三、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聲
請人之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(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