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9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97號
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
上列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THAWORNKUL WORAC
HART(中譯:吳拉恰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是否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向相對人THAWORNKUL WORA
CHART(中譯:吳拉恰)「現實提示」系爭本票請求付款?如
有,請釋明提示之地點及方式,並請提出相關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5年度司票字第97號
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
上列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THAWORNKUL WORAC
HART(中譯:吳拉恰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是否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向相對人THAWORNKUL WORA
CHART(中譯:吳拉恰)「現實提示」系爭本票請求付款?如
有,請釋明提示之地點及方式,並請提出相關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