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抗字第3號
抗 告 人 施木忠
相 對 人 巫孟容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
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票字第1919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
制執行,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又本票執票人,依票據
法第123條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,係
屬非訟事件程序,此項聲請之裁定,及抗告法院之裁定,僅
依非訟事件程序,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,並無確定實體
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,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
時,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,以資解決(最高法院57年台
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抗告意旨略以:伊、張儷馨與另一位友人,於民國114年6月
13日在彰化地政事務所路邊,交付新臺幣170萬元現金予第
三人施柏宇,並與相對人解除私人設定,由其出具抵押權塗
銷同意書(清償證明書),可認兩造間借貸關係已清償。是
依法提起抗告,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。
三、經查: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,系爭本票
上載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經其提示未獲付款等情,業據提
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影本附於原審卷為證。觀諸系爭本
票應記載事項記載齊備,並無票據無效之情形,原裁定依相
對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,認系爭本票符合票
據法第123條之規定,據以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依前揭說明
,即無不合。抗告人上開抗辯事由,涉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
票據債務關係之存否,惟此部分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,
揆諸前揭說明意旨,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,
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。從而,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指摘
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康綠株
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%計算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(新臺幣) 到 期 日 提示日 即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8月2日 55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26日 TH0000000
115年度抗字第3號
抗 告 人 施木忠
相 對 人 巫孟容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
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票字第1919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
制執行,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又本票執票人,依票據
法第123條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,係
屬非訟事件程序,此項聲請之裁定,及抗告法院之裁定,僅
依非訟事件程序,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,並無確定實體
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,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
時,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,以資解決(最高法院57年台
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抗告意旨略以:伊、張儷馨與另一位友人,於民國114年6月
13日在彰化地政事務所路邊,交付新臺幣170萬元現金予第
三人施柏宇,並與相對人解除私人設定,由其出具抵押權塗
銷同意書(清償證明書),可認兩造間借貸關係已清償。是
依法提起抗告,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。
三、經查: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,系爭本票
上載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經其提示未獲付款等情,業據提
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影本附於原審卷為證。觀諸系爭本
票應記載事項記載齊備,並無票據無效之情形,原裁定依相
對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,認系爭本票符合票
據法第123條之規定,據以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依前揭說明
,即無不合。抗告人上開抗辯事由,涉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
票據債務關係之存否,惟此部分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,
揆諸前揭說明意旨,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,
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。從而,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指摘
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康綠株
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%計算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(新臺幣) 到 期 日 提示日 即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8月2日 55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26日 TH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