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補字第10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04號
原 告 謝全福
謝芳燕
謝昕芸
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
被 告 彰化縣馨福長幼服務協會附設彰化縣私立友善居家
長照機構
法定代理人 洪秀雲
被 告 陳思如
楊雅婷
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
被 告 林士隆
王志仁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0萬元(150萬元+150萬元+280
萬元=580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36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原告應查報:有無刑事案件繫屬?
原告應提出:①被害人(除戶戶籍謄本)及原告三人戶籍謄本(
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②被害人過去病史(那些疾病?)資料及列
表請求醫療、殯葬費用及其證據。③被害人死亡證明書。
原告應針對向彰基醫院及其醫師請求部分,明確陳明有何醫療行
為處分疏失(具體行為,並非醫療行政)?起訴狀P4~P5語意不
明;若是屬醫療糾紛,本院將先送醫調會。
彰化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是「兵政隆」?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5年度補字第104號
原 告 謝全福
謝芳燕
謝昕芸
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
被 告 彰化縣馨福長幼服務協會附設彰化縣私立友善居家
長照機構
法定代理人 洪秀雲
被 告 陳思如
楊雅婷
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
被 告 林士隆
王志仁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0萬元(150萬元+150萬元+280
萬元=580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36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原告應查報:有無刑事案件繫屬?
原告應提出:①被害人(除戶戶籍謄本)及原告三人戶籍謄本(
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②被害人過去病史(那些疾病?)資料及列
表請求醫療、殯葬費用及其證據。③被害人死亡證明書。
原告應針對向彰基醫院及其醫師請求部分,明確陳明有何醫療行
為處分疏失(具體行為,並非醫療行政)?起訴狀P4~P5語意不
明;若是屬醫療糾紛,本院將先送醫調會。
彰化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是「兵政隆」?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