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補字第17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74號
原 告 游幃博
被 告 賴品如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將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就被告部分,未載明其地址,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。是
請具狀:①查報被告的住居址或工作址;或是表示②同意付費
,由法院向電信公司函查被告之手機(0000-000000)用戶
基本資料?
二、請求損害額100萬元係何所指?是精神慰撫金?具體財損失6
7280元(請列計算式)?被投訴,就沒辦法再於國泰壽公司
工作?請求權基礎為何?
三、民國115年2月9月迄今,原告於國泰人壽公司務有異動?或
因被投訴而遭公司處分?此案之前,曾否因工作上遭人投訴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