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5年度補字第5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52號
原 告 施婉筑



被 告 徐○○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按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
,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,故應
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。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
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)次按以
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:
㈠聲明第1項:
請求被告應修繕門牌號碼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0號
房屋(即被告房屋),或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房屋,修復至不
漏水狀態。依上開說明,請查報修繕所需費用約為多少元(
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,例如:估價單)?
㈡聲明第2項:
請求被告給付6萬5000元。
㈢據上,上開㈠、㈡聲明均應併計而徵本件裁判費。原告得自行
繳足第一審裁判費;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
審裁判費。(若標的總價額小於或等於50萬元,將移簡易庭
審理)。
三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○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
(建號全部,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。
四、提出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○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
類謄本(地號全部,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,及地籍圖謄本
(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)。
五、依上開資料,查報並補正被告徐○○姓名
六、提出原告房屋之建物複丈成果圖(含起造時之建築設計圖說
)供本院參辦。另宜提出兩棟房屋外觀照片、房屋內配置圖
(宜先繪出房屋內區域圖示、樓層、樓梯位置、房間配置,
再約略標示分別在何處漏水,及說明該處漏水狀況,並提出
對應該處漏水現況彩色照片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