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5年度補字第5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53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被 告 楊宜杰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
4年度司促字第12536號),嗣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萬7274元
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,扣除
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萬2310元。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將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93元 1 利息 1093元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2月7日 (14/365) 14% 5.87元 小計 5.87元 95萬6538元 1 利息 95萬6538元 114年8月24日 114年12月7日 (106/365) 3.24% 9000.37元 2 違約金 95萬6538元 114年9月24日 114年12月7日 (75/365) 0.324% 636.82元 小計 9637.19元 合計 96萬727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