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訴字第13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134號
原 告 陳威甫

被 告 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耕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檢附律師函格式,未記載訴之聲明、原因
  事實等程式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
  99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30
 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起訴
  不符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新台幣15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