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訴字第2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29號
原 告 高巧靜
被 告 林依潔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
民事訴訟(114年度附民字第608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
來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緣原告前於民國(下同)113年4月11日,瀏覽詐欺集團不詳
成員在Facebook(臉書)刊登「知名投資理財老師-陳重銘
」之不實投資課程廣告,經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Annie 蘇
惠美 陳重銘學生」聯繫,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,致原
告陷於錯誤,自113年6月18日起至7月23日止先後4次當面交
付共計新臺幣(下同)110萬元予詐欺集團之其他取款車手
。嗣後原告察覺受騙,遂於113年8月7日報案,並配合警方
為誘捕偵查,假意繼續於113年8月15日22時許受騙,與詐欺
集團之同夥蔡嘉澤,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0號前對接碰面
(第5次),在交付120萬元前,蔡嘉澤即由埋伏員警當場以
現行犯逮捕。
 ㈡適逢被告(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「小巴」)於114年8月1日
起,加入年籍姓名不詳、Telegram暱稱分別為「往事隨風」
、「趙紅兵」、「小巴」、「速」、「Qoo」、「紅兵支付-
哈士奇」、「百威」、「鉄」等人之詐欺集團,依詐欺集團
不詳成員之指示,於113年8月15日22時許,駕駛車牌號碼00
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0號附近,擔
任監控手,為蔡嘉澤把風,及收取詐騙款項再轉交予上手(
收水);嗣發現蔡嘉澤遭警方逮捕後,旋即駕車逃離現場。
 ㈢被告既已加入詐欺集團,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,就原告前面4
次所騙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
5條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10
萬元(原起訴請求120萬元,嗣於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期
日當庭減縮聲明為110萬元),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
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二、被告辯以:
  我是在113年7月底的時候,在通訊軟體Instagram上找工作
,之後才加入詐欺集團,原告前面4次被騙,我都沒有參與
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另雖然原告所受
110萬元損害部分與之無關,被告已就詐騙未遂(113年8月1
5日),刑事被判有罪。但願意在能力所及範圍內賠償原告50
00元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,定有明文。又侵權行為之成立,
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亦即行為人之行為
須具備歸責性、違法性,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,
始能成立,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,對於侵權
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
2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 ㈡經查,被告自114年8月1日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,擔任收水及
監控手,配合取款車手蔡嘉澤,向原告收取120萬元,旋即
遭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等情,此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
28號刑事判決(判決經被告上訴尚未確定,下稱系爭刑事判
決)可參,堪信屬實。惟系爭刑事判決載明「原告自113年6
月18日起至7月23日止先後遭詐騙110萬元部分與被告無關」
,而被告亦陳稱「113年8月1日始加入詐欺集團,原告前面
被騙4次我都未參與,惟有114年8月15日那次(第5次),但
那次是未遂。」,自難認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而受有財產上
損害。從而,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向原告收取110萬元
,或是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或分擔實行行
為一部以遂行詐取110萬元等情,自無從認定被告造成原告1
10萬元之損失,原告此部分請求,難認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10萬
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
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依據,併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,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。惟提解被
告費用,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分,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
條規定,諭知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,以備將來如有訴
訟費用發生時,得以確定其數額,併予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 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 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