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訴字第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5號
原 告 賴怡君
被 告 林文成 現另案執行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
式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
以115年度訴字第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
繳裁判費新臺幣48,300元,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
訴,上開裁定已於115年2月9日送達予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
書附卷可稽(卷第91頁)。則原告迄未補正裁判費,有本院
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附卷足憑。據此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
即難謂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
聲請,失所依附,應併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康綠株
115年度訴字第5號
原 告 賴怡君
被 告 林文成 現另案執行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
式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
以115年度訴字第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
繳裁判費新臺幣48,300元,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
訴,上開裁定已於115年2月9日送達予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
書附卷可稽(卷第91頁)。則原告迄未補正裁判費,有本院
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附卷足憑。據此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
即難謂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
聲請,失所依附,應併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康綠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