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彰司調字第24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司調字第243號
聲 請 人 陳勇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坤生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逕以裁定駁
回之:一、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
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。民事
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行政團隊應就聲請
調解事件、強制調解事件進行篩選,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
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,得逕以裁定駁回。法院加
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5條亦有明定。該條之立法
理由略以:「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擴大強制調解事件之範圍,
各地方法院強制調解事件勢必增加,案件篩選機制之建立相
形重要。唯有落實篩選機制,將當事人無調解意願、不能調
解、顯無調解必要、顯無成立調解之望等事件,予以排除,
始能有效運用調解資源,避免造成程序浪費。至具體個案有
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,則由行政
團隊依據當事人所提書狀、案件詢問表、卷證資料、行政團
隊查詢紀錄等為綜合判斷。」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坤生間原訂有房屋租賃契
約,惟相對人未依雙方所訂租約約定即提前終止租約,造成
聲請人營業損失、拆除廣告招牌之損失新臺幣(下同)17,5
00元,聲請人並已繳納租金2,500元,是相對人總計應賠償
聲請人2萬元,爰聲請調解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
解聲請狀繕本,通知相對人林坤生應於同年8月14日前陳明
有無調解之意願,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等情,有本院
彰化簡易庭通知函、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相對人既未陳報其
有調解之意願,應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。
依首揭規定,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
112年度彰司調字第243號
聲 請 人 陳勇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坤生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逕以裁定駁
回之:一、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
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。民事
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行政團隊應就聲請
調解事件、強制調解事件進行篩選,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
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,得逕以裁定駁回。法院加
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5條亦有明定。該條之立法
理由略以:「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擴大強制調解事件之範圍,
各地方法院強制調解事件勢必增加,案件篩選機制之建立相
形重要。唯有落實篩選機制,將當事人無調解意願、不能調
解、顯無調解必要、顯無成立調解之望等事件,予以排除,
始能有效運用調解資源,避免造成程序浪費。至具體個案有
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,則由行政
團隊依據當事人所提書狀、案件詢問表、卷證資料、行政團
隊查詢紀錄等為綜合判斷。」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坤生間原訂有房屋租賃契
約,惟相對人未依雙方所訂租約約定即提前終止租約,造成
聲請人營業損失、拆除廣告招牌之損失新臺幣(下同)17,5
00元,聲請人並已繳納租金2,500元,是相對人總計應賠償
聲請人2萬元,爰聲請調解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
解聲請狀繕本,通知相對人林坤生應於同年8月14日前陳明
有無調解之意願,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等情,有本院
彰化簡易庭通知函、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相對人既未陳報其
有調解之意願,應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。
依首揭規定,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