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彰小字第40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小字第403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
林奕丞
歐權德
被 告 顏山鈞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本件通知書未
合法送達被告,爰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月  1   日
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  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