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彰小字第41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小字第414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
複代理人 陳昭權
被 告 許嘉麟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羈押 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24
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嗣經當事人在監在押提醒警示顯示,始知被
告已於112年7月20日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羈押中,致被告無法於11
2年7月24日到院開庭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火典
112年度彰小字第414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
複代理人 陳昭權
被 告 許嘉麟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羈押 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24
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嗣經當事人在監在押提醒警示顯示,始知被
告已於112年7月20日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羈押中,致被告無法於11
2年7月24日到院開庭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