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彰小字第51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513號
原 告 許峰銘



被 告 許嘉麟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2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
移送前來(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0號)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
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5月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8 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