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彰簡調字第40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簡調字第407號
原 告 葉原億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相關報案
資料影本。
二、就醫療費用部分,應依日期、前往治療之醫療院所提出明細
表(即表明如何得出該金額),並表明各細項所憑之醫療費用
為何,以及應自行核算所提出醫療費用與請求金額確實相符
。
三、就交通費部分,應依日期、前往治療之醫療院所提出明細表
(即表明如何得出該金額),並依序提出完整之支出憑證(如
:發票或收據等)。
四、陳明看護費用之詳細計算式(即表明如何得出該金額),並提
出完整之支出憑證(如:收據等)。
五、陳明工作損失之詳細計算式(即表明如何得出該金額),並提
出遭扣薪之證明,以及應確認已提出醫囑需休養之證明。
六、提出車號000-0000號車輛之之行照影本;原告如非車主請陳
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。
七、就車輛修理費用部分,請提出工資、零件分列之估價單、發
票。
八、陳報原告之家庭、學經歷、財產狀況。
九、依上開事項,提出補正狀,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
,並應確認已提出各項請求之證據資料影本,且已妥為說明
,切勿僅提出資料未為任何說明。
十、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,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,
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。原告自身
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,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(如:律師或
各縣市政府、各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,如屬無資
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,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
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),以維訴訟權益,附此敘明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呂雅惠
112年度彰簡調字第407號
原 告 葉原億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相關報案
資料影本。
二、就醫療費用部分,應依日期、前往治療之醫療院所提出明細
表(即表明如何得出該金額),並表明各細項所憑之醫療費用
為何,以及應自行核算所提出醫療費用與請求金額確實相符
。
三、就交通費部分,應依日期、前往治療之醫療院所提出明細表
(即表明如何得出該金額),並依序提出完整之支出憑證(如
:發票或收據等)。
四、陳明看護費用之詳細計算式(即表明如何得出該金額),並提
出完整之支出憑證(如:收據等)。
五、陳明工作損失之詳細計算式(即表明如何得出該金額),並提
出遭扣薪之證明,以及應確認已提出醫囑需休養之證明。
六、提出車號000-0000號車輛之之行照影本;原告如非車主請陳
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。
七、就車輛修理費用部分,請提出工資、零件分列之估價單、發
票。
八、陳報原告之家庭、學經歷、財產狀況。
九、依上開事項,提出補正狀,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
,並應確認已提出各項請求之證據資料影本,且已妥為說明
,切勿僅提出資料未為任何說明。
十、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,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,
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。原告自身
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,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(如:律師或
各縣市政府、各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,如屬無資
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,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
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),以維訴訟權益,附此敘明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呂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