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彰簡字第22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簡字第228號
原 告 張佳靜
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
被 告 黃玉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0,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與訴外人陳昌誠於民國78年10月18日結婚,
且婚後育有2名子女,婚姻生活融洽。詎被告身為原告胞弟
張銀峯之配偶,亦明知陳昌誠與原告具夫妻關係,竟仍與陳
昌誠發展婚外情,曾由陳昌誠向被告索吻,被告更依陳昌誠
之要求而穿著內衣拖地供陳昌誠觀賞,且被告甚而於如附表
所示之時間,與陳昌誠相約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為性行
為。因此,被告既明知陳昌誠為原告之配偶,卻仍逾越一般
男女正常之互動,與陳昌誠有不當之男女交往行為,則被告
之行為顯已嚴重侵害原告本於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,並破壞
原告與陳昌誠間之生活圓滿及幸福,讓原告於家族間蒙羞,
造成原告於精神上打擊甚鉅,更因而罹患憂鬱症。故原告依
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之規定,請
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等語,並聲明:被
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抗辯:被告之配偶張銀峯過世後,原告於111年11月間
稱被告是「瘋女人」,並將原告家中不好的事情都怪罪給被
告,導致被告罹患焦慮症,所以陳昌誠擔心被告情緒崩潰、
想不開,才與被告相約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談心事,其
在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內並無與陳昌誠發生性行為等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其與陳昌誠於78年10月18日結婚,且婚後育有2
名子女,而被告則為原告胞弟張銀峯(已於108年10月死
亡)之配偶;又被告知悉陳昌誠是有配偶即原告之人,仍
與陳昌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
等事實,已為被告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58頁),並有戶
籍謄本、個人戶籍資料、行車紀錄器檔案在卷可稽(見本
院卷第23、31頁、證物袋;按:以下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
逕以引號表示),應屬真實。
(二)被告與陳昌誠間是否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互動之婚外情?
1、依「(111年11月24日下午1時57分許)摩鐵服務生:泡澡
的話是499,附牛奶浴的是899。陳昌誠:泡牛奶浴的話89
9,那我們不要在這邊玩了。摩鐵服務生:蛤。陳昌誠:
好,謝謝。…陳昌誠:看到499就不要。被告:不是看到49
9,一進去看到那樣就…。陳昌誠:499不要,看到499就不
要?大便,那不是更吵?你看你看。被告:不要,回家好
了啦,都不要去了啦。陳昌誠:去你家?被告:不要。陳
昌誠:你家要不要499?好不好?可以嗎?乖一點啦。被
告:你不要這麼不正經我跟你講,討厭死了每次都這麼不
正經,不要去了,回家休息,阿你去辦公,阿不然我陪你
去辦公好了,你要去哪裡辦公?陳昌誠:阿不然去我家?
被告:溪湖辦公阿,我為什麼要去你家?去辦你的事情阿
。」(見本院卷第167、169、228頁)、「(111年12月5
日下午5時5分許)…陳昌誠:不是同地方啦…我回去看一下
,回去小心。被告:好啦,你開慢一點啦。陳昌誠:親一
個。被告:先不用啦,你就忙你的就好。陳昌誠:好啦好
啦,不給我親?」(見本院卷第229、230頁)、「(112
年2月13日下午4時54分許)陳昌誠:可是我現在看不到有
一個美少女,穿內衣,穿著內衣拖地給我看,沒看到啊,
好不好,看一下啦。被告:沒有啦。陳昌誠:上衣脫掉就
好了啊!現在5點10…。被告:沒有啦。陳昌誠:快點啦。
被告:等一下被別人看到。陳昌誠:不會啦,門關起來啦
。被告:被別人看到怎麼辦?陳昌誠:不會,看不到啦,
我看而已啦,快。被告:不要。陳昌誠:看一下啦。被告
:不要,後面看的到。陳昌誠:不會啦,阿不然你到廚房
再脫。被告:我現在在廚房。陳昌誠:好,那現在脫給我
看,快點啦,看一下啦,我沒有看過你穿內衣拖地板的樣
子,看到內衣了,呵呵呵。被告:無聊。陳昌誠:很漂亮
啊。被告:無聊。陳昌誠:不會無聊啊,這樣才增加夫妻
的情趣阿。被告:是喔,這樣喔。陳昌誠:這樣才有情趣
。」(見本院卷第235、236頁),陳昌誠曾向被告表示要
至被告住處進行相當於汽車旅館499元之泡澡,還以親暱
口吻對被告說「可以嗎?乖一點啦」,而被告亦以如初次
交往般回應「你不要這麼不正經我跟你講,討厭死了每次
都這麼不正經」,且陳昌誠嗣亦以宛若熱戀男女朋友般向
被告索吻「親一個、不給我親?」,而被告之後甚而在陳
昌誠要求「我現在看不到有一個美少女,穿內衣,穿著內
衣拖地給我看,沒看到啊,好不好,看一下啦…那現在脫
給我看,快點啦,看一下啦,我沒有看過你穿內衣拖地板
的樣子」下,在廚房露出貼身內衣供陳昌誠觀賞,並進而
以「陳昌誠:不會無聊啊,這樣才增加夫妻的情趣阿。被
告:是喔,這樣喔。陳昌誠:這樣才有情趣。」相互認同
其等之關係為夫妻及藉由顯露、觀賞被告所穿著之貼身內
衣以增進彼此如夫妻間之情趣,足見被告與陳昌誠至少從
111年11月24日起,即有逾越一般正常男女基於朋友情誼
所得為之交往行為,而具超友誼之男女朋友親密曖昧關係
存在。
2、被告身為陳昌誠之弟妹,孤男寡女2人一同至如附表所示
之社會上一般人所認為屬情侶幽會場所之汽車旅館,依常
情自是為進行男女朋友間之秘密約會,此依「(111年11
月24日下午1時39分許)陳昌誠:我們去哪一家汽車旅館
?歐悅?被告:歐悅,沒去過。陳昌誠:對阿沒去過,在
公司太明顯,不要……太明顯,還是要去鹿港?被告:誰的
公司太明顯?陳昌誠:不是阿在我們公司那裡而已呀,太
明顯,去鹿港好了。」(見本院卷第161、227、228頁)
、「(111年12月5日下午4時48分許)原告:…在找你。陳
昌誠:怎樣?什麼事情?原告:我差一點要報警耶。陳昌
誠:報警?原告:就是人家要來找我,找你,找不到啊!
陳昌誠:誰找我?原告:部長啊。陳昌誠:找我幹嘛?要
幹嘛?喂~老婆。原告:老公!陳昌誠:嘿,阿那。原告:
你在地下室?陳昌誠:嘿啊,他們今天來拆那個啊,拆木
板啊。原告:喔~你不是說你要去溪湖嗎?陳昌誠:溪湖
沒有要去,他們隔壁來做工啊。原告:阿你要監工喔?陳
昌誠:有地方要處理啊,我過去看他們用啊。」(見本院
卷第183頁)、「(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10分許)陳昌
誠:他講說在seven看到有人載你呀,他朋友看到呀,就
這麼簡單呀!…被告:有講幾點幾分嗎?陳昌誠:沒有講
幾點幾分啦,就說,我小朋友那邊,他說,爸你知道我為
什麼知道你在那邊嗎?被告:嘿。陳昌誠:我告訴你,就
是我朋友在那邊啦,他看到你,看到那部車子,旁邊又,
又一個戴安全帽的女孩子,上我的車啦。被告:嘿嘿,沒
有在旁邊,你都是你停好,我到,我自己上車。陳昌誠:
對。被告:我沒有在旁邊,嘿,阿然後勒?陳昌誠:隨便
,都好,就小心一點就好。…被告:之前跟你講說不要在
那裡了,說沒關係啦不會不會,怎樣?阿現在?陳昌誠:
我被嚇到!」(見本院卷第189、191頁)、「(111年12
月20日下午5時42分許)陳昌誠:有有,老婆怎樣?喂、
喂。原告:你下午都沒有開機喔?陳昌誠:下午在下,在
…在開會啦,一大堆事情,那水管壞掉,又要開會,我煩
死了啦!還找廠商,聯絡事情,怎麼會沒開機?原告:所
以你把電話關掉喔?陳昌誠:電話關掉?我電話沒有關機
呀,哪有關機?原告:齁。陳昌誠:我哪有關機?原告:
我以為你被人家綁架了。陳昌誠:沒有啦!阿就開會啦!
下午3點、3點、3點40說要開會,就出去呀,然後過去。
原告:在哪裡開呀?陳昌誠:北斗這邊呀。原告:齁,阿
你現在在哪裡?陳昌誠:我現在要開車回家呀,要去哪裡
?原告:在北斗喔?陳昌誠:這邊已經到員林了吧。原告
:齁,我本來要買吃的給你說,可是你手機關掉。陳昌誠
:沒關掉啦,就是收訊不好,無收訊而已好不好,我在會
議室開會怎麼會有訊號?原告:齁,我以為你是被哪一個
美女綁走了這樣。陳昌誠:沒有啦,鬼啦。原告:不讓我
老公回來。陳昌誠:最好是啦。」(見本院卷第201、203
頁),陳昌誠於111年11月24日為避免被公司同仁發現與
被告在公司附近之歐悅汽車旅館,乃另覓如附表編號1所
示之汽車旅館,且於111年12月5日下午、111年12月20日
下午幾乎都與被告一同在如附表編號2、3所示汽車旅館之
陳昌誠,竟在所駕駛之車輛上,對身為配偶之原告謊稱11
1年12月5日下午在處理工作且現今正在地下室、111年12
月20日下午在彰化縣北斗鎮開會,而於111年12月20日至
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汽車旅館前,陳昌誠復有告知被告關
於害怕被他人發現被告有在統一超商搭乘陳昌誠所駕駛之
車輛一事,亦足證被告與陳昌誠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
即是為進行男女朋友間之不倫幽會,否則倘是基於正大光
明之理由,陳昌誠又何須畏懼他人之異樣眼光、害怕遭他
人發現被告搭乘其所駕駛之車輛及對原告一再謊稱與被告
在汽車旅館之期間是在他處工作、開會!
3、證人陳昌誠雖證稱:因心理受損之被告想不開,而其曾當
過輔導長、心輔官,為能在沒有吵雜、干擾思考的地方開
導被告、讓被告不要有不好的思想,所以其才會在如附表
所示之時間,與被告一同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;而在
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,其就只是與被告聊天、談心、給
被告正能量思考,並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及洗澡等語(見
本院卷第59至61頁),然除與本院上開認定不符外,依行
車紀錄器對話內容所示(見本院卷第157至173、177、179
、189至193、205、211、227、228、233、234頁),被告
於進入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前,在陳昌誠所駕駛之車輛
上,乃是與被告正常地聊天、說著一般生活瑣事,甚而自
行以手機與他人約定見面時間(見本院卷第211頁),並
未聽聞被告有何啜泣、歇斯底里、哭鬧、鬧自殺…等反映
心理狀態之想不開行為,則陳昌誠是否有與被告一同前往
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给予被告注入滿滿正能量之需求,
實難遽信,證人陳昌誠上開所證,應屬迴護之詞,不足採
信。
4、綜上,堪認被告與陳昌誠至少從111年11月24日起,即有
逾越一般正常男女基於朋友情誼所得為之交往行為,而具
超友誼之男女朋友親密曖昧關係存在,且嗣為進行男女朋
友間之幽會,始一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至如附表所示
之汽車旅館,被告辯稱:陳昌誠擔心其情緒崩潰、想不開
,才與其相約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談心事,其與陳昌
誠並無婚外情等語(見本院卷第57、58、222頁),並非
可信。
(三)被告有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在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
,與陳昌誠為性行為?
原告雖主張:被告與陳昌誠在如附表所示汽車旅館之時間
約為3小時,且又是相約在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,自是
有發生性行為等語(見本院卷第11、13頁),然情侶共處
在汽車旅館之房間內亦可能僅為親吻、愛撫、裸身共浴等
性交以外之親密行為,並非必然一定就有性交行為;再者
,依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所示(見本院卷第157至217、22
7至236頁),亦未見被告與陳昌誠間有何關於曾進行性交
之對話,故本院尚難遽認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有在
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與陳昌誠為性交行為,原告上開主
張,並非可採。
(四)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、第3項之規定
,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50萬元,有無理由?
1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
任;又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
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
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
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婚姻是以夫妻
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
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夫妻互守誠實,是為確保其共同生活
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
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
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
害他方之權利(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
照)。因此,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配偶身分法益,亦屬應
受保護之法益,倘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有不誠實之行為,
該行為若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且
情節重大,該第三者與不誠實之配偶,即為侵害配偶身分
法益之侵權行為人,則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之配偶,自得依
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賠償。
2、被告與陳昌誠是基於男女朋友之超友誼親密關係,始一同
前往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一節,業經本院認定如上;而
被告既已自承:其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汽
車旅館前,即已知悉陳昌誠有配偶即原告等語(見本院卷
第58頁),卻猶與陳昌誠為男女朋友之親密交往,並一同
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,當足以破壞原告與陳昌誠間共
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
生之身分法益,且情節重大,因此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
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請
求被告賠償慰撫金,應屬有據。
3、按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之核給,實務上咸認應
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所生影響、請求人精神上痛苦程度、
雙方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核定。本院審酌陳
昌誠背叛與原告之婚姻關係,未能把持自我出軌於被告,
且不斷對被告調情,固同為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損之原因而
應一同予以譴責,且原告迄今仍未對陳昌誠提起訴訟請求
賠償,但被告在已知陳昌誠為有婦之夫後,未能堅決地與
陳昌誠斷絕不倫關係,反而與陳昌誠繼續交往,為逾越一
般朋友關係之行為,對於結髮多年之原告而言,情何以堪
,無疑是種打擊,顯已造成原告於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
,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兩造於111
年的所得與財產(見本院卷第89至91、107至112頁)、家
庭狀況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對被告請求慰撫金以30萬元為
適當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3項準
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,及自起訴
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18日(見本院卷第39頁)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關於假執行之說明:原告勝訴部分,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
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
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
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,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宣告被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核與判
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火典
附表:
編號 日期 抵達時間 離去時間 地點 1 111年11月24日 下午2時11分許 下午4時55分許 鹿港紅樓精品旅館 2 111年12月5日 下午1時45分許 下午4時42分許 棕櫚湖岸汽車旅館 3 111年12月20日 下午2時43分許 下午5時26分許 鹿港紅樓精品旅館 4 111年12月30日 下午1時7分許 下午4時10分許 鹿港紅樓精品旅館 5 112年2月13日 中午12時11分許 下午3時許 員林楓采時尚汽車旅館
112年度彰簡字第228號
原 告 張佳靜
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
被 告 黃玉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0,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與訴外人陳昌誠於民國78年10月18日結婚,
且婚後育有2名子女,婚姻生活融洽。詎被告身為原告胞弟
張銀峯之配偶,亦明知陳昌誠與原告具夫妻關係,竟仍與陳
昌誠發展婚外情,曾由陳昌誠向被告索吻,被告更依陳昌誠
之要求而穿著內衣拖地供陳昌誠觀賞,且被告甚而於如附表
所示之時間,與陳昌誠相約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為性行
為。因此,被告既明知陳昌誠為原告之配偶,卻仍逾越一般
男女正常之互動,與陳昌誠有不當之男女交往行為,則被告
之行為顯已嚴重侵害原告本於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,並破壞
原告與陳昌誠間之生活圓滿及幸福,讓原告於家族間蒙羞,
造成原告於精神上打擊甚鉅,更因而罹患憂鬱症。故原告依
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之規定,請
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等語,並聲明:被
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抗辯:被告之配偶張銀峯過世後,原告於111年11月間
稱被告是「瘋女人」,並將原告家中不好的事情都怪罪給被
告,導致被告罹患焦慮症,所以陳昌誠擔心被告情緒崩潰、
想不開,才與被告相約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談心事,其
在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內並無與陳昌誠發生性行為等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其與陳昌誠於78年10月18日結婚,且婚後育有2
名子女,而被告則為原告胞弟張銀峯(已於108年10月死
亡)之配偶;又被告知悉陳昌誠是有配偶即原告之人,仍
與陳昌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
等事實,已為被告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58頁),並有戶
籍謄本、個人戶籍資料、行車紀錄器檔案在卷可稽(見本
院卷第23、31頁、證物袋;按:以下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
逕以引號表示),應屬真實。
(二)被告與陳昌誠間是否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互動之婚外情?
1、依「(111年11月24日下午1時57分許)摩鐵服務生:泡澡
的話是499,附牛奶浴的是899。陳昌誠:泡牛奶浴的話89
9,那我們不要在這邊玩了。摩鐵服務生:蛤。陳昌誠:
好,謝謝。…陳昌誠:看到499就不要。被告:不是看到49
9,一進去看到那樣就…。陳昌誠:499不要,看到499就不
要?大便,那不是更吵?你看你看。被告:不要,回家好
了啦,都不要去了啦。陳昌誠:去你家?被告:不要。陳
昌誠:你家要不要499?好不好?可以嗎?乖一點啦。被
告:你不要這麼不正經我跟你講,討厭死了每次都這麼不
正經,不要去了,回家休息,阿你去辦公,阿不然我陪你
去辦公好了,你要去哪裡辦公?陳昌誠:阿不然去我家?
被告:溪湖辦公阿,我為什麼要去你家?去辦你的事情阿
。」(見本院卷第167、169、228頁)、「(111年12月5
日下午5時5分許)…陳昌誠:不是同地方啦…我回去看一下
,回去小心。被告:好啦,你開慢一點啦。陳昌誠:親一
個。被告:先不用啦,你就忙你的就好。陳昌誠:好啦好
啦,不給我親?」(見本院卷第229、230頁)、「(112
年2月13日下午4時54分許)陳昌誠:可是我現在看不到有
一個美少女,穿內衣,穿著內衣拖地給我看,沒看到啊,
好不好,看一下啦。被告:沒有啦。陳昌誠:上衣脫掉就
好了啊!現在5點10…。被告:沒有啦。陳昌誠:快點啦。
被告:等一下被別人看到。陳昌誠:不會啦,門關起來啦
。被告:被別人看到怎麼辦?陳昌誠:不會,看不到啦,
我看而已啦,快。被告:不要。陳昌誠:看一下啦。被告
:不要,後面看的到。陳昌誠:不會啦,阿不然你到廚房
再脫。被告:我現在在廚房。陳昌誠:好,那現在脫給我
看,快點啦,看一下啦,我沒有看過你穿內衣拖地板的樣
子,看到內衣了,呵呵呵。被告:無聊。陳昌誠:很漂亮
啊。被告:無聊。陳昌誠:不會無聊啊,這樣才增加夫妻
的情趣阿。被告:是喔,這樣喔。陳昌誠:這樣才有情趣
。」(見本院卷第235、236頁),陳昌誠曾向被告表示要
至被告住處進行相當於汽車旅館499元之泡澡,還以親暱
口吻對被告說「可以嗎?乖一點啦」,而被告亦以如初次
交往般回應「你不要這麼不正經我跟你講,討厭死了每次
都這麼不正經」,且陳昌誠嗣亦以宛若熱戀男女朋友般向
被告索吻「親一個、不給我親?」,而被告之後甚而在陳
昌誠要求「我現在看不到有一個美少女,穿內衣,穿著內
衣拖地給我看,沒看到啊,好不好,看一下啦…那現在脫
給我看,快點啦,看一下啦,我沒有看過你穿內衣拖地板
的樣子」下,在廚房露出貼身內衣供陳昌誠觀賞,並進而
以「陳昌誠:不會無聊啊,這樣才增加夫妻的情趣阿。被
告:是喔,這樣喔。陳昌誠:這樣才有情趣。」相互認同
其等之關係為夫妻及藉由顯露、觀賞被告所穿著之貼身內
衣以增進彼此如夫妻間之情趣,足見被告與陳昌誠至少從
111年11月24日起,即有逾越一般正常男女基於朋友情誼
所得為之交往行為,而具超友誼之男女朋友親密曖昧關係
存在。
2、被告身為陳昌誠之弟妹,孤男寡女2人一同至如附表所示
之社會上一般人所認為屬情侶幽會場所之汽車旅館,依常
情自是為進行男女朋友間之秘密約會,此依「(111年11
月24日下午1時39分許)陳昌誠:我們去哪一家汽車旅館
?歐悅?被告:歐悅,沒去過。陳昌誠:對阿沒去過,在
公司太明顯,不要……太明顯,還是要去鹿港?被告:誰的
公司太明顯?陳昌誠:不是阿在我們公司那裡而已呀,太
明顯,去鹿港好了。」(見本院卷第161、227、228頁)
、「(111年12月5日下午4時48分許)原告:…在找你。陳
昌誠:怎樣?什麼事情?原告:我差一點要報警耶。陳昌
誠:報警?原告:就是人家要來找我,找你,找不到啊!
陳昌誠:誰找我?原告:部長啊。陳昌誠:找我幹嘛?要
幹嘛?喂~老婆。原告:老公!陳昌誠:嘿,阿那。原告:
你在地下室?陳昌誠:嘿啊,他們今天來拆那個啊,拆木
板啊。原告:喔~你不是說你要去溪湖嗎?陳昌誠:溪湖
沒有要去,他們隔壁來做工啊。原告:阿你要監工喔?陳
昌誠:有地方要處理啊,我過去看他們用啊。」(見本院
卷第183頁)、「(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10分許)陳昌
誠:他講說在seven看到有人載你呀,他朋友看到呀,就
這麼簡單呀!…被告:有講幾點幾分嗎?陳昌誠:沒有講
幾點幾分啦,就說,我小朋友那邊,他說,爸你知道我為
什麼知道你在那邊嗎?被告:嘿。陳昌誠:我告訴你,就
是我朋友在那邊啦,他看到你,看到那部車子,旁邊又,
又一個戴安全帽的女孩子,上我的車啦。被告:嘿嘿,沒
有在旁邊,你都是你停好,我到,我自己上車。陳昌誠:
對。被告:我沒有在旁邊,嘿,阿然後勒?陳昌誠:隨便
,都好,就小心一點就好。…被告:之前跟你講說不要在
那裡了,說沒關係啦不會不會,怎樣?阿現在?陳昌誠:
我被嚇到!」(見本院卷第189、191頁)、「(111年12
月20日下午5時42分許)陳昌誠:有有,老婆怎樣?喂、
喂。原告:你下午都沒有開機喔?陳昌誠:下午在下,在
…在開會啦,一大堆事情,那水管壞掉,又要開會,我煩
死了啦!還找廠商,聯絡事情,怎麼會沒開機?原告:所
以你把電話關掉喔?陳昌誠:電話關掉?我電話沒有關機
呀,哪有關機?原告:齁。陳昌誠:我哪有關機?原告:
我以為你被人家綁架了。陳昌誠:沒有啦!阿就開會啦!
下午3點、3點、3點40說要開會,就出去呀,然後過去。
原告:在哪裡開呀?陳昌誠:北斗這邊呀。原告:齁,阿
你現在在哪裡?陳昌誠:我現在要開車回家呀,要去哪裡
?原告:在北斗喔?陳昌誠:這邊已經到員林了吧。原告
:齁,我本來要買吃的給你說,可是你手機關掉。陳昌誠
:沒關掉啦,就是收訊不好,無收訊而已好不好,我在會
議室開會怎麼會有訊號?原告:齁,我以為你是被哪一個
美女綁走了這樣。陳昌誠:沒有啦,鬼啦。原告:不讓我
老公回來。陳昌誠:最好是啦。」(見本院卷第201、203
頁),陳昌誠於111年11月24日為避免被公司同仁發現與
被告在公司附近之歐悅汽車旅館,乃另覓如附表編號1所
示之汽車旅館,且於111年12月5日下午、111年12月20日
下午幾乎都與被告一同在如附表編號2、3所示汽車旅館之
陳昌誠,竟在所駕駛之車輛上,對身為配偶之原告謊稱11
1年12月5日下午在處理工作且現今正在地下室、111年12
月20日下午在彰化縣北斗鎮開會,而於111年12月20日至
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汽車旅館前,陳昌誠復有告知被告關
於害怕被他人發現被告有在統一超商搭乘陳昌誠所駕駛之
車輛一事,亦足證被告與陳昌誠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
即是為進行男女朋友間之不倫幽會,否則倘是基於正大光
明之理由,陳昌誠又何須畏懼他人之異樣眼光、害怕遭他
人發現被告搭乘其所駕駛之車輛及對原告一再謊稱與被告
在汽車旅館之期間是在他處工作、開會!
3、證人陳昌誠雖證稱:因心理受損之被告想不開,而其曾當
過輔導長、心輔官,為能在沒有吵雜、干擾思考的地方開
導被告、讓被告不要有不好的思想,所以其才會在如附表
所示之時間,與被告一同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;而在
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,其就只是與被告聊天、談心、給
被告正能量思考,並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及洗澡等語(見
本院卷第59至61頁),然除與本院上開認定不符外,依行
車紀錄器對話內容所示(見本院卷第157至173、177、179
、189至193、205、211、227、228、233、234頁),被告
於進入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前,在陳昌誠所駕駛之車輛
上,乃是與被告正常地聊天、說著一般生活瑣事,甚而自
行以手機與他人約定見面時間(見本院卷第211頁),並
未聽聞被告有何啜泣、歇斯底里、哭鬧、鬧自殺…等反映
心理狀態之想不開行為,則陳昌誠是否有與被告一同前往
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给予被告注入滿滿正能量之需求,
實難遽信,證人陳昌誠上開所證,應屬迴護之詞,不足採
信。
4、綜上,堪認被告與陳昌誠至少從111年11月24日起,即有
逾越一般正常男女基於朋友情誼所得為之交往行為,而具
超友誼之男女朋友親密曖昧關係存在,且嗣為進行男女朋
友間之幽會,始一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至如附表所示
之汽車旅館,被告辯稱:陳昌誠擔心其情緒崩潰、想不開
,才與其相約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談心事,其與陳昌
誠並無婚外情等語(見本院卷第57、58、222頁),並非
可信。
(三)被告有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在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
,與陳昌誠為性行為?
原告雖主張:被告與陳昌誠在如附表所示汽車旅館之時間
約為3小時,且又是相約在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,自是
有發生性行為等語(見本院卷第11、13頁),然情侶共處
在汽車旅館之房間內亦可能僅為親吻、愛撫、裸身共浴等
性交以外之親密行為,並非必然一定就有性交行為;再者
,依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所示(見本院卷第157至217、22
7至236頁),亦未見被告與陳昌誠間有何關於曾進行性交
之對話,故本院尚難遽認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有在
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與陳昌誠為性交行為,原告上開主
張,並非可採。
(四)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、第3項之規定
,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50萬元,有無理由?
1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
任;又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
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
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
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婚姻是以夫妻
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
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夫妻互守誠實,是為確保其共同生活
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
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
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
害他方之權利(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
照)。因此,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配偶身分法益,亦屬應
受保護之法益,倘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有不誠實之行為,
該行為若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且
情節重大,該第三者與不誠實之配偶,即為侵害配偶身分
法益之侵權行為人,則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之配偶,自得依
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賠償。
2、被告與陳昌誠是基於男女朋友之超友誼親密關係,始一同
前往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一節,業經本院認定如上;而
被告既已自承:其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汽
車旅館前,即已知悉陳昌誠有配偶即原告等語(見本院卷
第58頁),卻猶與陳昌誠為男女朋友之親密交往,並一同
至如附表所示之汽車旅館,當足以破壞原告與陳昌誠間共
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
生之身分法益,且情節重大,因此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
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請
求被告賠償慰撫金,應屬有據。
3、按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之核給,實務上咸認應
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所生影響、請求人精神上痛苦程度、
雙方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核定。本院審酌陳
昌誠背叛與原告之婚姻關係,未能把持自我出軌於被告,
且不斷對被告調情,固同為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損之原因而
應一同予以譴責,且原告迄今仍未對陳昌誠提起訴訟請求
賠償,但被告在已知陳昌誠為有婦之夫後,未能堅決地與
陳昌誠斷絕不倫關係,反而與陳昌誠繼續交往,為逾越一
般朋友關係之行為,對於結髮多年之原告而言,情何以堪
,無疑是種打擊,顯已造成原告於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
,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兩造於111
年的所得與財產(見本院卷第89至91、107至112頁)、家
庭狀況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對被告請求慰撫金以30萬元為
適當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3項準
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,及自起訴
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18日(見本院卷第39頁)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關於假執行之說明:原告勝訴部分,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
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
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
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,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宣告被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核與判
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火典
附表:
編號 日期 抵達時間 離去時間 地點 1 111年11月24日 下午2時11分許 下午4時55分許 鹿港紅樓精品旅館 2 111年12月5日 下午1時45分許 下午4時42分許 棕櫚湖岸汽車旅館 3 111年12月20日 下午2時43分許 下午5時26分許 鹿港紅樓精品旅館 4 111年12月30日 下午1時7分許 下午4時10分許 鹿港紅樓精品旅館 5 112年2月13日 中午12時11分許 下午3時許 員林楓采時尚汽車旅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