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彰簡字第28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彰簡字第281號
原 告 蔡正倫
被 告 劉俊男
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李興國
魏士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
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15時45分許,駕駛車
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(下稱肇事車輛),行經彰化
縣○○市○道0號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上190公里900公尺處時,適
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
行駛在後,因被告未注意妥適裝載鋁梯,鋁梯掉落,原告閃
避不及撞擊該鋁梯,致系爭車輛之伸縮梯受損,造成原告於
111年12月27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,共125日,無法載運行
動不便者及日照中心老人,造成營業損失,以每日新臺幣(
下同)6,409元計算,合計801,125元,另本件事故無形中造
成原告壓力,故請求精神慰撫金10,000元,爰依侵權行為、
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
付原告811,125元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可以先維修系爭車輛再來求償等語,資為抗
辯。
三、參加人則以:原告於111年11、12月營業天數均為23日,顯
見原告並未有因本件事故而受有營業損失之情形,且原告是
否有其他方式可替代(如承租其他車輛繼續營業)亦有疑義
,縱原告確受有此等損失,應扣除其成本等語置辯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經查,原告主張因被告之過失致生本件事故,造成系爭車輛
受損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
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初步分析研判表、車損照片、系
爭車輛行照影本、債權讓與同意書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向
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調取本件事
故之相關資料在卷可稽,被告對上開事實亦不爭執,堪認屬
實。
 ㈡原告請求營業損失部分:
 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損,造成其於111年12月27日起至112年
4月30日止,共125日,無法載運行動不便者及日照中心老人
,受有營業損失,並提出跳錶月報表、收入明細等為證(本
院卷第33至41頁)。按損害賠償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
有訂定外,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。依通
常情形,或依已定之計劃、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,可得預期
之利益,視為所失利益,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。查,依原
告提出之跳錶月報表所示,原告於111年8月營業天數為18日
、111年9月營業天數為20日、111年11月營業天數為23日,
而原告於本件事故發生當月即111年12月營業天數23日,並
無低於上開月份之情形,則其是否受有營業損失,已有疑義
。再者,原告自陳迄今尚未維修系爭車輛(本院卷第105頁
),且系爭車輛維修所需天數僅為3至5日(本院卷第134頁
),則無從定原告之營業損失已實際發生,且之後原告是否
利用休息日或原預計營業日進行維修,尚屬未定,故亦無從
認定原告有何依已定之計劃,可得預期之利益受有損害。是
以本件原告請求營業損失部分,難認有理由。
 ㈢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:
 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
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
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95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是得依前揭法文請求精神慰撫金者,須其
人格法益受有侵害,始該當之。如未有何人格法益受有侵害
,自不得據此請求精神慰撫金。本件原告雖另主張其因本件
事故無形中造成壓力,而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,000元
云云,然查原告於事故當日並未受傷,且原告亦未能舉證證
明其有前述人格權遭被告不法侵害之情事,則原告請求被告
賠償精神慰撫金10,000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、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給付811,125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,核與本
件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七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
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
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
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9  日
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9 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