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彰簡字第31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簡字第314號
上 訴 人 鄧正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綉茹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而
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1萬3,044元(
即:467萬4,049元-276萬1,005元=191萬3,044元)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
繳3萬12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火典
112年度彰簡字第314號
上 訴 人 鄧正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綉茹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而
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1萬3,044元(
即:467萬4,049元-276萬1,005元=191萬3,044元)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
繳3萬12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