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詐害債權112年度彰簡字第50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簡字第506號
原 告 趙曉音
束妍
吳思浩
被 告 謝政治
許吟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,得
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住所
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。
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;
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
、第10條第2項、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,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
界以外,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(最高法院86
年度台抗字第79號、98年度台抗地第15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準此,倘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,又屬因不動
產涉訟之案件,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謝政治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
第2509號一審判決應賠償原告趙曉音新臺幣(下同)2萬元、
及111年度重簡字第699號一審判決應賠償原告趙曉音、束妍
、吳思浩各為2萬元、8仟元、5仟元,兩案均於二審法院審
理中,此外,原告對被告謝政治尚有其他損害賠償債權存在
,然被告謝政治為出脫財產,於111年12月7日將其名下雲林
縣○○鄉○鎮段00○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贈與並移轉登記
予被告許吟潔,乃起訴請求撤銷被告2人間系爭土地之贈與
行為並請求塗銷被告許吟潔名下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等語。
查本件被告2人住所地分別位在彰化市及金門縣,並非同一
法院管轄區域內,而原告本件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撤
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並請求塗銷登記,依前
揭規定,自應由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
原告起訴時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訴,顯係違誤,本院爰
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2年度彰簡字第506號
原 告 趙曉音
束妍
吳思浩
被 告 謝政治
許吟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,得
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住所
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。
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;
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
、第10條第2項、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,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
界以外,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(最高法院86
年度台抗字第79號、98年度台抗地第15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準此,倘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,又屬因不動
產涉訟之案件,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謝政治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
第2509號一審判決應賠償原告趙曉音新臺幣(下同)2萬元、
及111年度重簡字第699號一審判決應賠償原告趙曉音、束妍
、吳思浩各為2萬元、8仟元、5仟元,兩案均於二審法院審
理中,此外,原告對被告謝政治尚有其他損害賠償債權存在
,然被告謝政治為出脫財產,於111年12月7日將其名下雲林
縣○○鄉○鎮段00○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贈與並移轉登記
予被告許吟潔,乃起訴請求撤銷被告2人間系爭土地之贈與
行為並請求塗銷被告許吟潔名下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等語。
查本件被告2人住所地分別位在彰化市及金門縣,並非同一
法院管轄區域內,而原告本件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撤
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並請求塗銷登記,依前
揭規定,自應由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
原告起訴時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訴,顯係違誤,本院爰
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