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補字第109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1091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守豪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逾期
未繳納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如
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
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第6
款分別定有明文;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,復為同
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,701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未繳足裁判費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
合,應予補正。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繳,
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7   日
書記官 呂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