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彰補字第63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632號
原 告 蔡同茂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月麗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杰、晟誠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49,1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2年度彰補字第632號
原 告 蔡同茂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月麗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杰、晟誠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49,1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