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彰補字第72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729號
原 告 梁祿祥
方愛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勝毅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二項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應陳報之事項:
⑴被繼承人王勝毅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
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
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。
⑵原告請求工作收入損失部分,應陳報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囑
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、薪資證明、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
有工作收入等證物影本)。若需請求工作能力減損,請說明
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
用?如是,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及與本件事故相關病歷資
料供本院審酌。
⑶原告方愛華主張車牌號碼「9405-XY」號車(下稱系爭車輛)已
報廢,請提出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
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,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。
並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,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,
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。
⑷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?
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二、請依上開資料,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、住居所、身分證
字號,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、陳報之事項,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
狀(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、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、地址、
身分證字號、完整之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
所附證物資料(不用檢附戶籍謄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2年度彰補字第729號
原 告 梁祿祥
方愛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勝毅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二項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應陳報之事項:
⑴被繼承人王勝毅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
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
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。
⑵原告請求工作收入損失部分,應陳報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囑
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、薪資證明、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
有工作收入等證物影本)。若需請求工作能力減損,請說明
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
用?如是,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及與本件事故相關病歷資
料供本院審酌。
⑶原告方愛華主張車牌號碼「9405-XY」號車(下稱系爭車輛)已
報廢,請提出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
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,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。
並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,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,
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。
⑷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?
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二、請依上開資料,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、住居所、身分證
字號,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、陳報之事項,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
狀(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、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、地址、
身分證字號、完整之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
所附證物資料(不用檢附戶籍謄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