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彰補字第74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746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裴文強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
未繳納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如
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
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第6
款分別定有明文;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,復為同
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,822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
不合,應予補正。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繳
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另本院已調得本件事故之交通事故
調查卷宗等資料,原告請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,自行參酌卷
內資料,於前開期限內,具狀陳報零件折舊、對肇事責任比
例表示意見,或更正訴之聲明,補正狀應附繕本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1  日
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1  日
書記官 呂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