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彰補字第91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919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政志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未繳納
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3,211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330元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112年度彰補字第919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政志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未繳納
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3,211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330元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