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2年度彰補字第99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999號
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思芸即花竟瑜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43,76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