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28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小字第284號
原 告 陳依君
被 告 李姵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
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113年度彰小字第284號
原 告 陳依君
被 告 李姵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
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