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37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彰小字第376號
原 告 林原禾
被 告 謝珮宜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號
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並由本院刑
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),本院於民國
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