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40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小字第406號
原 告 陳穆寬
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
被 告 楊啓蘭

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
羅閎逸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延展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,惟上開宣示判
決期日適遇颱風侵襲,本院轄區停止上班,而有延展宣判期
日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