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40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彰小字第406號
原 告 陳穆寬
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
被 告 楊啓蘭
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
羅閎逸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元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113年度彰小字第406號
原 告 陳穆寬
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
被 告 楊啓蘭
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
羅閎逸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元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