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45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彰小字第459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
被 告 許維中
許阿明
貝夢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,406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
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;被告應連帶給付
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
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火典
113年度彰小字第459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
被 告 許維中
許阿明
貝夢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,406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
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;被告應連帶給付
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
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