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53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小字第531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

被 告 蕭筑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1,257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本院乃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
於113年8月23日前補正,並於113年8月9日送達至原告,惟
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函文、本院送達證書、收費答詢
表在卷可稽,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4  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表明抗告理由(對於本裁定之抗告,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
為之,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
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且應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