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彰小字第55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小字第559號
原 告 陳家重

被 告 曾義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訴時,被告之戶籍地已於111年6
月13日遷入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之2,有本院依職權查
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3  日
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,請注意民事訟
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呂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