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61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彰小字第616號
原 告 陳誼蓁
被 告 葉俊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
113年度附民字第289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