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64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彰小字第640號
原 告 曾郁芳


訴訟代理人 曾薏臻

被 告 吳慶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
12年度附民字第560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,846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范嘉紋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