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68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彰小字第682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陳昭權
蔡承恩


被 告 曾柏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,311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(減縮部分除外)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
給付原告新臺幣1,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