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71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彰小字第714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歐權德
被 告 DUONG MINH NGOC(中文姓名:楊明玉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上午10時4分整在本
院彰化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未合法通知
被告,爰再開辯論,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、地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范嘉紋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