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71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彰小字第715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劉書辰
被 告 黃冠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,491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(減縮部分除外)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
付原告新臺幣1,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113年度彰小字第715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劉書辰
被 告 黃冠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,491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(減縮部分除外)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
付原告新臺幣1,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