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彰小字第7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小字第736號
原 告 陳譽文
被 告 鄭麗慧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臺幣5,000元及遲延利息,經
本院調查原告轉帳至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-00
00-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為被告所申設,有該公司民
國113年9月13日連銀客字第1130014324號函在卷可稽,又依
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所載,其住所地為雲林縣莿桐鄉,且依卷
附資料,復無其他證據可認定被告住所或居所在彰化縣,是
依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范嘉紋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