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彰簡調字第59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594號
原 告 林淑媫


上列原告因被告王世華過失傷害事件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交簡附民89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
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請求財物損失部分之訴。  
  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,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
訴訟程序亦適用之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
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,但其請
求回復之損害,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(最高法院9
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,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
民事庭後,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
時,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,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(最高
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醫療及後
續醫療費用、就醫停車費、休養不能工作損失、看護費、醫
療用品費、財物損失、精神慰撫金等,惟本院113年度交簡
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,僅限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
體部分,並不包含原告主張財物損失即機車修理費新臺幣(
下同)15,600元、眼鏡7,700元,共23,300元等,自非屬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,又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
,3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

二、原告應陳報事項:
 ㈠原告請求醫療費部分,應以附表整理各次就醫日期、醫療院
所、科別、金額等,並提出完整醫療單據(應按日期依序排
列)。
 ㈡原告請求薪資損失部分,應陳報每月薪資、無法工作之計算
依據、計算式及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
明書、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、請假單等證物影
本)。
 ㈢原告請求就醫交通費部分,應提出均係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
證明,並應陳報請求時間、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(應按日期
依序排列)。
 ㈣原告請求車輛損害部分,應提出車牌號碼「3GU-599」之車輛
行車執照影本。另原告所提修繕單未分別列計零件、工資等
費用,應補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,且應將零
件、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,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。
 ㈤原告請求看護費部分,提出支出憑證、醫囑需專人看護之診
斷證明書、看護方式(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)等其他相關證
據資料。 
 ㈥請求眼鏡損壞費用部分,原告應陳報購買日期及購買發票明
細等證明,如非物品之所有人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
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。  
 ㈦原告請求將來醫療費用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要相
關治療療程(含治療項目、治療期間、預估費用)之證明文件
及支出單據影本。
 ㈧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 ㈨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
三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
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