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簡調字第60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調字第609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7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
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
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刑事附帶民
事起訴狀被告欄記載以「乙○○」、「 」為被告,就被
告「 」除未載明其真實姓名,亦未載明其住所或居所
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「 」之資
料,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,原告應陳報被告「
」之姓名、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等人別資料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請敘明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13,246元之
請求權基礎(即相關法律規定)、事實理由,並應提出相關證
據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狀(補正被告之正
確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現在住居所、請求之法律依
據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
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