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彰簡字第21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216號
原 告 黃欽錫
被 告 楊韋茹
訴訟代理人 黃新祐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延展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
二十三法庭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,惟上開宣示判
決期日適遇颱風侵襲,本院轄區停止上班,而有延展宣判期
日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6  日
書記官 呂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