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簡字第32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323號
上 訴 人 劉明昌(即彰化縣私立立業文理短期補習班)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J000-A11207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而
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
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
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
數補繳2,325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