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簡字第3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336號
上 訴 人 黃文志

被 上訴人 黃文煙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
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
,410元,逾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復提起上訴,有應繳
而未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
期間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
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前揭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
,亦有準用,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及
法定遲延利息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為第一審判決,
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。上訴人不
服第一審判決,於113年8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,爰限上訴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如數補繳。倘逾
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雅惠